神典生命禮儀有限公司辦理除戶及繼承遺產稅相關規定

※死亡(除戶)登記 應備證件: 死亡證明書(或屍體相驗證明書)。 死亡者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(收繳)。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、戶口名簿。 相關證明文件應繳交正本。 至死亡者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。 注意事項:申辦期限於死亡三十日內,逾期依戶籍法科罰罰鍰。 ※法定繼承人 配偶。(當然繼承人) 直系血親卑親屬。(包括子女、養子女、孫子女、曾孫子女) 父母。(包括生父母或收養關係存續中之養父母) 兄弟姊妹。(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) 祖父母。(包括內外祖父母) ※繼承方式 拋棄繼承: 若負債>遺產,須在知悉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呈報法院表示拋棄繼承,不得申請展延,無須開具遺產清冊,如此對於遺產則無權承繼,所遺留之債務亦無義務承受。 限定繼承(以遺產比例償還債務): 若遺產>負債,須在知悉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,必要時得申請展延一次,以遺產分別償還債務。 ※遺產稅計算方式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之遺產總額 (如現金、股票、不動產土地、房屋等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及子女、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等法定繼承人及上述法定繼承人配偶的財產),不論其金額大小及是否不超過免稅額都要自動申報。 應納稅額=課稅遺產淨額 × 10%。 課稅遺產淨額=遺產總額-免稅額-扣除額。 現行規定之免稅額為1200萬元,另扣除額之項目及金額,大概包括: 有配偶者,可扣除445萬元。 成年子女、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可扣除45萬元。 未成年子女、受被繼承人扶養之未成年兄弟姊妹,可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,每年加扣45萬元。 父母每人可扣除111萬元。 被繼承人死亡前,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、罰鍰、罰金及其有確實證明之未償還債務。 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11萬元計算。 遺產中做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,可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。 ※遺產稅案件之申報應附書表及證件 遺產稅申報書一份。 核准延期申報文件。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之戶籍資料各乙份。 繼承系統表一份。 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,應檢附院核准拋棄繼承之通知函。 申報遺產及扣除減免之證明文件。 ※納稅義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,向被繼承人之戶籍地稅捐處辦理遺產稅申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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