神典生命禮儀有限公司辦理除戶及繼承遺產稅相關規定
※死亡(除戶)登記
應備證件:
死亡證明書(或屍體相驗證明書)。
死亡者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(收繳)。
申請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、戶口名簿。
相關證明文件應繳交正本。
至死亡者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。
注意事項:申辦期限於死亡三十日內,逾期依戶籍法科罰罰鍰。
※法定繼承人
配偶。(當然繼承人)
直系血親卑親屬。(包括子女、養子女、孫子女、曾孫子女)
父母。(包括生父母或收養關係存續中之養父母)
兄弟姊妹。(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)
祖父母。(包括內外祖父母)
※繼承方式
拋棄繼承:
若負債>遺產,須在知悉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呈報法院表示拋棄繼承,不得申請展延,無須開具遺產清冊,如此對於遺產則無權承繼,所遺留之債務亦無義務承受。
限定繼承(以遺產比例償還債務):
若遺產>負債,須在知悉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,必要時得申請展延一次,以遺產分別償還債務。
※遺產稅計算方式
被繼承人死亡遺有之遺產總額 (如現金、股票、不動產土地、房屋等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及子女、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等法定繼承人及上述法定繼承人配偶的財產),不論其金額大小及是否不超過免稅額都要自動申報。
應納稅額=課稅遺產淨額 × 10%。
課稅遺產淨額=遺產總額-免稅額-扣除額。
現行規定之免稅額為1200萬元,另扣除額之項目及金額,大概包括:
有配偶者,可扣除445萬元。
成年子女、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可扣除45萬元。
未成年子女、受被繼承人扶養之未成年兄弟姊妹,可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,每年加扣45萬元。
父母每人可扣除111萬元。
被繼承人死亡前,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、罰鍰、罰金及其有確實證明之未償還債務。
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11萬元計算。
遺產中做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,可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。
※遺產稅案件之申報應附書表及證件
遺產稅申報書一份。
核准延期申報文件。
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之戶籍資料各乙份。
繼承系統表一份。
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,應檢附院核准拋棄繼承之通知函。
申報遺產及扣除減免之證明文件。
※納稅義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,向被繼承人之戶籍地稅捐處辦理遺產稅申報。